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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09 信息来源: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
附件1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 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  职级设置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
(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
     (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
  (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
(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
(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机构参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级限额和比例设置。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督察;所设比例为督察不超过3%,高级督导不超过9%,督导不超过18%,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三)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导;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导不超过3%,督导不超过1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第三章  职级评聘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的评聘,应当根据其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在规定的设置比例内进行。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评定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聘任。
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可以按下列职级予以聘任。
(一)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见习期内聘助理督员;
(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员;
(三)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员;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办;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办。
第十三条 现有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办事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
(三)副科级或者工作满10年的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四)正科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副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五)副处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正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
(六)正处级或任职满8年的副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七)副厅级或任职满8年的正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八)任职满8年的副厅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察。
第十五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四)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五)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上一年度考核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卫生监督员暂缓职级评聘。
第四章  职级晋升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分为晋级晋升、晋档晋升和任命晋升。
(一)晋级晋升。督员、督办、督导在同档职级内,具备晋升条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任职期满可自然晋升上一等级。
(二)晋档晋升。助理督员见习期满晋升督员、督员晋升督办、督办晋升督导、督导晋升督察,分别按不同职级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方具备晋升上一职级资格。
晋档晋升的考评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晋档晋升的考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达到晋档年限的当年进行并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延期完成的,不影响晋档年限计算。
(三)任命晋升。依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上一级行政职务的,按新任命职务重新确认卫生监督员职级,职级职务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应按规定条件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十九条 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级职级。
(一)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员;
(二)督办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办;
(三)督导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高级督导;
(四)督察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高级督察。
第二十条 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督办;
(二)高级督办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导;
(三)高级督导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一条 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办;
(二)高级督办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导;
(三)高级督导任职满6年(72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二条 首次评聘职级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不超出核定职级数额总量的前提下,对3年内任职年限达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于任职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的第二年晋升一级。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和奖惩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卫生监督员,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一年晋升上一职级:
(一)获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二)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
(三)获国务院特殊津贴者;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者;
(六)有其他突出成就和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晋升职级或降级。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延期一年晋升;
(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延期两年晋升;
(三)连续病事假(法定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除外)超过6个月的,延期一年晋升;
(四)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第六章  职级标识
第二十六条 卫生监督员在着卫生监督制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从事监督管理工作或其他正式场合时,应按规定佩戴职级标识。
卫生监督员职级标识,是卫生监督员身份和荣誉的体现。
第二十七条 佩戴职级标识的范围为:高级督察、督察、高级督导、督导、高级督办、督办、高级督员、督员。
助理督员不佩戴职级标识。
第二十八条 职级标识的具体样式和佩戴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德才表现。包括德、能、勤、绩、廉。德主要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能主要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率;绩主要指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和业绩;廉主要是指廉洁奉公、廉政执法。
(二)现任职务。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资格证书,并由主管部门正式聘用的职务。
(三)任职年限。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按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高于或等于现任(聘)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工作年限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的总和。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计算时,应扣除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数。
(五)学历认定,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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