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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卫生监督卫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8 信息来源: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通过书面、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书面与音视频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

书面记录方式包括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各类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各类检验报告,及执法行为的内部审批材料。音视频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和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合法进行程序流转,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执法过程记录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 执法记录场所指监督执法检查现场、卫生质量监测布点、经营单位监控视频安装场所、文书(资料)送达地点和单位内部询问室、听证室、执法监控室等。

第七条  执法过程记录设备包括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便携式无线网络设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卫生质量监测设备、经营场所视频监控设备、执法监控室内音视频相关设备、投影设备及资料存储、读取、刻录设备等。

第八条 宣传信息科负责智慧卫监平台系统的安全维护、升级及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采购、更换、维修、保养、、设备管理及后期建设和资金保障工作;各监督科室按照本制度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并妥善保管、上传、使用相关设备。

第三章 执法行为记录的启动和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结合工作性质和内容,事先合理考虑执法行为记录方式,提前准备执法文书和记录设备,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需要在执法监控室内进行执法行为记录、查看的,执法科室应提前2小时联系办公室,办公室指派专人启动执法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记录资料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存:

(一)书面记录资料和监测资料按照谁记录谁保管的原则,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保管;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记录资料,由各业务科室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规定整理、装订,并交局办公室存档保存;

(三)照片资料由相应业务科室和局办公室各保存一份;

(四)执法记录仪内采集的视频和录音资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执法信息采集系统上传存储;

(五)视频监控资料由相应设备上传服务器保存;

(六)其他资料保存方式由做出行政行为的监督科室保存。

第十二条 需要内部审批的执法行为,由实施科室按照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的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活动,应采用相应执法文书和快速检测仪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必要时启动视频在线监控。

第十四条 处置投诉举报行为的,应采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照相进行记录,重要投诉举报案件处置启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采用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其他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一)现场检查(复查)行为,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并配合使用现场笔录等文书制作。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应采用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局内询问的,在询问调查室进行,并启动视频监控。

(三)抽样、采样,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并采用现场笔录、采样记录和抽样取证等文书进行记录。

(四)对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处理的,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和处理等文书进行记录。

(五)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并用卫生行政控制、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等文书进行记录。

(六)告知检验结果、通知相对人提供材料,应使用检验结果告知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进行记录。

(七)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用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和录音等相关设备进行记录。

(八)对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整改的,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进行记录。

(九)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使用执法记录,并使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等相关文书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需要上传的记录,应在记录制作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本单位专用存储设备。

第十九条 由信息科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的归档、存储和备份。执法科室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的文字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需要复制相关执法过程全记录信息的,应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后,由信息科安排专人陪同调取、复制相关信息;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监控数据除工作调取、使用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删除和外泄。

第二十二条 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需要经网络传输的,必须使用专网,不得使用外网。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对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按照本制度购置、配备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规范使用,违反使用说明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仅限于执法人员在从事具体执法行为时记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其他配套制度,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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