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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8 信息来源: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卫生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采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的规范用语应当包含“我们是南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本次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将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的意思表示。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

行为的证据;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 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全过程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卫生监督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卫生监督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于与当事人已产生纠纷和争议的、作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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