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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05 信息来源: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

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需经审查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二)在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需经市局审查、审核的项目;
(三)需经审查的年检、年审和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涉及许可审查的科室应当及时提供、更新下列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及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程序、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及时在窗口或网上公示。
第五条、卫生行政许可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反馈受理、审批、许可决定结果,制作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取得的卫生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当场不能更正的、重要资料不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下达补正通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材料接收凭证单并下达受理决定书,送达到申请人。
第七条、负责材料的实质审查工作,及时对资料的实质内容审查,及时进入许可受理(不予受理)阶段。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于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从材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许可审核科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立即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将补正通知再次交于申请人,继续补正,补正后达到要求者,将补正的资料下达材料接收单,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卫生行政许可或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制作《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经领导批示后将文书与材料复印件交于申请人,材料原件归档。
第八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需要撤销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同意撤销并终止行政许可审批,所有资料返还申请人。
第九条、对申请资料审查后,依法同意受理的制作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单,同资料一同交领导审查并指派科室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条、现场审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一)、现场审查必须是2名以上,依据审查结论作出许可审查意见;
(二)、依法需要签定的、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限。签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整理出一份完整的许可审批资料(申请资料、资料接收凭证、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意见)制作行政审批表,送相关领导签批意见。
第十二条、局领导审批后,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制作准予卫生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持本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必须按规范要求内容制作并盖有主管行政部门公章。
如果现场审查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条件的,现场审查监督员以文书的形式下达改进意见书,整改合格的,监督员提出现场结论和意见;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整改,最终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规范要求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可提出申请延续,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时限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许可适应听证事项或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要求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在卫生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许可审批办结后,将许可证复印件及申请许可中发生的所有资料及时归档:装订整齐。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六条、对申请人发放许可后,监督科室及时登陆卫生监督信息网进行网上监督信息登记,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和监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卫生监督检查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监督员在履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卫生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监督检查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准接受被监督管理相对人的钱物或宴请,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当卫生监督检查事项与卫生监督员本人或亲友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二)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和取证工具;
(三)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文书;
(四)现场检测仪器的检定和校正。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按下列要求开展现场卫生监督检查:
(一)监督员在进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到达现场后向管理相对人出示卫生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的目的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需要进入洁净区域(或污染区),必须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卫生、安全规定,穿戴相应的衣服、帽子、口罩、鞋及手套等;
(三)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客观地把现场检查到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被检查人确认无误后,由两名卫生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分别在笔录上签名;
(四)检查时,卫生监督员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的人确认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的人分别要在笔录上签名;
(五)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在其后签名;被检查人和被询问的人拒绝签名的,由开展检查的2名卫生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情况,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六)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场制作检测记录,并给被检查单位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和签名。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要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科学地、有代表性地、客观地进行抽检。抽检时,应出具样品采集记录,由卫生监督员和管理相对人签字。抽检产品的数量遵循满足送检和留样需要的原则,禁止多采集或少采集样品。被抽检的产品必须按照产品的保存要求进行保存,并在规定的期限送达检验机构。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的单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的期限到后,监督员要重新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当场制作复核的《现场检查笔录》。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达到有关卫生要求,卫生监督员应进行技术指导,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件调查。
第九条 现场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的原件、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先行登记保存,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材料要及时归档,以防丢失。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卫生监督检查是日常定期、不定期地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对卫生监督相对人是否遵守卫生法规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南阳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稽查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1、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对单位卫生监督员,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县区卫计委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指导。
(二)、稽查职责
1、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1)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2)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3)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4)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的实施效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3、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三)、稽查程序
1、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2人以上,出示证件。
2、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
3、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4、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开展执法效果稽查时,发现存在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可自行立案查处,也可移交至相应主管部门。
5、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后及时提出稽查意见及建议,形成通报下发给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6、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科室、人员)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建议书或受到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7、稽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8、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四、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第四条 办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 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对行政管理秩序破坏程度、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纠正等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卫生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卫生监督的具体执法任务,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核:
(一)实施或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
(二)实施或解除行政控制措施;
(三)实施涉案物品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完全履行处罚案件的结案;
(八)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批:
(一)案件立案;
(二)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控制措施需要期限;
(三)实施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涉案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
(五)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七)中止或终止执行处罚决定;
(八)变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
(九)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十)依法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办理卫生行执法案件的审批(核)权限与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7日内到案件管理科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普通程序
(一)立 案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基本违法事实存在;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五)适用普通程序处罚。
第十四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社会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表》,报请批准并指定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案件办理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承办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六条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报请批准后,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过程以及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直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办案需要实施抽样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凭证。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笔录中涂改之处,应当有被检查人按押手印、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员应当报请批准后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以采用就地保存或者指定地点保存。
实行就地保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登记物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保管,不得销毁和转移。
实行指定地点保存,应当告知实际承担保存义务的单位,对登记物品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不得销毁和转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提取原物。根据登记造册物品的不同,进行选择性抽样或随机性抽样,出具抽样凭证;
(二)拍照、录相、绘画或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需要没收的物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没收;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的物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解除登记保存并退还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据保存期限届满,应当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一)一般物品,予以解除封存;
(二)指定地点保存的,应当与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三)可能导致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物品,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制作并送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应当依法作出没收、销毁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取得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取得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取得原件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有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有关部门保管的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由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得的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取得原物。取得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取得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能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取其中一部分。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三十条 调查取得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是复制件;
(二)案卷中附有该资料内容的文字记录,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承办人员签名;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三十二条 询问被调查人、证人、受害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应当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员,包括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被授权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 行政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场所或物品实施查封(封存)、扣押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对物品查封(封存)、扣押应当详细记录该物品的名称、颜色、形状、性状、数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已经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应当使用盖有卫生行政机关公章的封条,制作并送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实施卫生行政控制应当报请批准。紧急情况下须当场实施行政控制时,应当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行政控制期限一般为15日。因检验、鉴定以及卫生处理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5日。
延长控制期限应当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原因中写明首次《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文号及延长控制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被控制物品或场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除行政控制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解除行政控制时应当制作并送达《卫生行政控制处理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到现场清点封存物品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必要时对解封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四)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分别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具体处罚内容;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说明理由,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南阳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符合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
同一违法主体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认定为涉嫌犯罪:
(一)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不合格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三)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四)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涉嫌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组织合议:
(一)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等处罚的;
(四)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五)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案值较高;
(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承办人员应当于调查终结或经合议、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由当事人加盖公章或签名。不能提交书面材料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时,应当重新合议。
第四十七条 听证案件适用《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签批后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领导复核合议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请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签批后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过听证的案件,按照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签批意见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请领导批准后,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检验、鉴定、听证、集体讨论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五) 文书送达
第五十一条 依法需要送达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第五十三条 除含有签收栏目的文书可直接签收外,其他文书送达应当填写《送达回执》。
第五十四条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亲自签收,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也可由其授权的人签收。
第五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并附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一)见证人签字资料或者能反映当事人确实收到送达的执法文书照片、摄像或录音等视听资料。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就留置送达活动进行现场公证;
(二)邮政部门或特快专递部门提供的当事人已签收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送达公告应当在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发。
《送达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2)案由;
(3)送达的法律文书名称和主要内容;
(4)声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5)告知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公告发布的机关名称、日期,《送达公告》刊发后应当入卷存档。
(六) 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收缴许可证件或者督促当事人缴回许可证件。原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罚之日起10日内办理许可证件注销手续。
对于法律设定许可前置条件的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后,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第五十八条 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停产停业,并张贴《责令停产停业通告》。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请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延长缴纳罚款期限和分期缴纳罚款计划,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报请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二条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制作《结案报告》报请批准后结案。
第六十三条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后的3日内制作《结案报告》,报请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六十四条 案件结案后,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案卷材料逐一审核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归档和保存。
五、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规范
为规范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工作,防止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任务目标和工作职责
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严防污染和中毒事故发生。
在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各监督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1、卫生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独立的业务工作能力,拥护党的领导,忠于职守,依法做好大会、活动各项卫生保障工作。
2、卫生监督员应随时掌握可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各卫生监督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每次监督检查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不得隐瞒任何卫生问题。
(二)、工作安排
1、前期工作:
(1)成立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小组
接到保障工作任务后,要立即成立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小组,明确小组负责人及小组成员。
(2)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安排
掌握重大活动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构成、活动场所和使用水源等。
(3)制订工作方案
对主办单位确定的接待单位进行初步评估,主要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快速检测,并根据初步评估情况,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
2、会期阶段
(1)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巡回监督。
重点内容:①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人员的健康情况;②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③消毒间和布草间卫生。
(2)开展公共场所快速监测。
对接待单位的公共场所相关设施有重点的进行快速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接待单位进行立即整改,如发现可疑样品随时报告,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使用。
3、应急处理
保障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执行。发生中毒事故时,应立即进行报告。
4、重大活动结束后
重大活动结束后7日内,卫生监督员对保障期间的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重大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泛、拟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作为重大案件处理:
(一)拟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的;
(二)拟罚款、没收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
(五)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六)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案件由局领导集体确定的科室办理。必要时,分管局领导可抽调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五条 卫生监督重大案件的合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局卫生监督重大案件合议组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案件合议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局长任执行组长。合议组成员由组长、执行组长、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组成。
第六条 重大案件合议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案件承办科室应在案件调查基本终结,已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自立案之日起30天内提出,并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重大案件合议前需先经稽查科审核。
第八条 经初审的案件,由案件承办科室向重大合议组执行组长(分管局领导)提出合议申请。
第九条 执行组长负责召集合议组人员进行合议。根据具体情况,组长或执行组长可临时指定相关人员作为合议组人员参加合议。
第十条 重大案件的合议采用会议形式,由重大案件合议组执行组长主持。
重大案件合议采取一案一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多个案件的合议。多个案件的集中合议由合议组组长主持,执行组长对分管的案件负责。
参加合议的人员与所合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参加合议的人员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一条 进行重大案件合议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重点提出提交集体合议的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 合议人员重点围绕立案依据、调查事实认定、证据、法律法规适用、程序、处罚裁量、文书制作质量等提出意见。
合议人员分别发言,提出各自意见,表明各自态度;最后由合议主持人综合参加人员的意见,形成最后合议意见。
允许合议人员发表不同意见,意见正确的,主持人应当予以采纳。
合议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案卷尚有实质性问题的,由主持人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另行组织合议。
第十三条 重大案件的合议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填写合议记录。合议人员发表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合议结束时,记录人员将合议记录交合议主持人和合议参加人员核对,经核对无误,由合议主持人、参加人员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合议记录归入该案件卷宗。
第十五条 合议人员应对合议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对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局长职责
主持单位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深入科室或现场,了解和掌握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及时指导或组织讨论、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负责经费预、决算,物品设置购置计划与人员分配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职工,有权给予处理。
2、副局长职责
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局长分管单位政务、工青妇等综合性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教学工作。负责督促单位各业务科室的工作开展、指导和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组织指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负责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督促业务科室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各种业务统计报表。
3、科长职责
(一)医疗卫生科工作职责
(1)制定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撰写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2)依法开展对医疗、保健、采供血、疾病控制机构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立案报告,提出处罚建议,送达并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广告管理职责。
(3)对直管机构例行日常监督。
(4)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违法行为的投拆、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对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
(6)完成上级交办的双随机等其他指令性任务。
(二)职防科职责:
(1)制定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撰写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2)依法对市直管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或备案;依法对市直管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承担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依法承担市直管单位组织和实施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
(3)对直管机构例行日常监督。
(4)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违法行为的投拆、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5)依据法律法规对市直管单位进行放射诊疗卫生许可及校验;对市直管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
(6)负责对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
(7)承担上级交办的双随机等其他指令性卫生监督工作。
(三)公共卫生一科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有关业务信息。
(2)承担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有关的业务培训、督导、稽查、考核。
(3)指导全市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及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4)承担完成国家下达的市级公共场所双随机检查及相关工作。
(5)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公共场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指令性卫生监督工作。
(四)公共卫生二科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市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的市属市政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查和抽检。
(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我市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县区对学校、托幼等机构内的生活饮用水、教学环境、生活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学校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5) 承担上级交办的双随机等其他指令性卫生监督工作。
(五)稽查科(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制定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撰写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2)对本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登记并按局领导批示交办、转办;
(3)对本局已立案件向市卫生局呈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责督办案件批复后的落实情况;
(4)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有关事宜;
(5)开展法律研究;向被监督对象提供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咨询;
(6)对本局办理案件进行法制审查;
(7)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8)对本级、下级卫生计生监督员执法情况进行稽查。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指令性任务。
(六)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单位党务、人事及行政等管理工作;
(2)负责单位财务经济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单位文件运转及档案等资料的搜集整理;
(4)负责单位的卫生应急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综合工作宣传信息管理。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指令性工作。
(七)信息宣传科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单位各类卫生监督法制宣传工作和活动安排。
(2)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宣传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等管理工作。
(3)负责单位网站的管理与维护。
(4)协助办公室、做好卫生监督文化建设。
(5)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6)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管理与维护。
(7)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8)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管理与指导。
(9)上级交办的其他指令性工作。
4、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
(1)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完成分管的业务工作;
(2)负责分担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总结、资料收集整理和卫生监督档案立卷工作;负责承担办理业务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3)掌握辖区内服务、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执法工作中不得出现监管“盲区”,保证高水平的监督覆盖率及监督频率。
(4)熟悉掌握卫生监督执法依据、程序、标准,正确书写法律文书,使用统一的文书,做到准确、规范、符合要求,字迹清楚、文字精炼、语言通顺,叙述逻辑严密。
(5)正确运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发现问题随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并做好监督笔录。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能独立提出处罚意见,及时合议,实施行政处罚。
(6)掌握采样原则和步骤,在卫生学或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规范采样、保存和送检;
(7)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8)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④执法程序合法;⑤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实施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直管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等单位实行严格许可管理。
(10)卫生监督员发生乱许可、轻监督以及相关卫生事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机构的问责和相应的惩处。卫生监督员不得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商务活动。
八、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履行好卫生监督职责,制订本制度。
1、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发展需要,适时选派有关人员到市内外参加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和技能等培训,开拓树立先进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理念。
2、积极鼓励工作人员通过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自行完成法律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夯实执法理论基础,做到学以致用。
3、建立卫生监督员准入、考核和聘用等相关制度,新聘用卫生监督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聘用;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卫生监督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要形成卫生监督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
4、结合全市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每年举办一至二期卫生监督员培训班。通过系统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执法能力。
5、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到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相对较高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行政执法交流和观摩,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6、参加培训的人员学习结束后要提交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并负责本单位及全市卫生监督员的培训授课,同时并将专业资料交档案室室统一保存共用。
7、参加培训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规范
为迅速、有效、规范、有序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故)应急处置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故)包括: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及日用化学品中毒;其他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故)。
(二)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的划分为小型、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五类四级,一般以上事件(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1、小型事件(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1)一次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所部认定的其它一级小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一般事件(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1)一次伤害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2)突发事件发生在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危害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
3、较重事件(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4)突发事件(故)发生在学校、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4、严重事件(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4)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5)突发事件(故)在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5、特别严重事件(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别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南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公共卫生科及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
2、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1)制订全市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预防、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计划;
(2)总结、统计、上报、分析全市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3)组织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进行调查处理;
(4)组织跨县(市)区的、较大的、疑难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的调查处理;
(5)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处理所需资料和器材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公共场所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故)报告登记表》等。
(2)调查取证器材:监测、采样工具:包括水(水质采样器、水温计、无菌采样瓶)、气(气体采样袋、个体采样器、CO、CO2测定仪、气温计、气湿计、风向仪和微生物采样器等)、日用化学品(无菌采样器、广口无菌采样瓶等),取证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
(3)相关法律文本及参阅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
(五)监测与预警
1、监测
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根据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任务和要求,以及具体实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经常性监管,根据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评价。
2、预警
根据卫生监测掌握的情况,结合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发生特点,应当分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发生的高危因素,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预警。
(六)应急响应
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实行分级处置。
1、分级响应
发生小型和一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故),原则上由县(市、区)级实施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故)的,由市级或者根据事件(故)具体情况需要由上级实施响应。
2、应急响应的措施
(1)接到事件(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意见。
(2)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后,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七)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1、报告程序:
(1)受害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登记工作,包括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临床症状,是否送医院治疗、安置地点等。
(2)及时消除中毒因素:根据事件(故)现场特征和受害人的临床表现,迅速作出事件(故)原因的初步诊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因素继续危害人群。如开窗换气、暂停空调、临时关闭游泳池或浴池等。
(3)保护现场:在优先抢救病人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保护好现场。
2、调查处理
(1)调查取证: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调查工作:①个案调查,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点及有关因素;②横断面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寻求因果关系;③污染源调查;④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开展监测;⑤生物材料监测,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⑥有关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检测;⑦必要的急性毒性试验。
(2)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包括:该事件(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发病人数、健康危害特点。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
(3)追究事件(故)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和获得的事件(故)证据,依法处罚事件(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总结报告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故)应及时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事件(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发病情况和原因等。
2、卫生学调查情况。
3、实验室检验结果及诊断。
4、结论性意见,包括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九)附则
本规范由南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解释。
十、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各类卫生监督员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根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仆意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越权、不滥用职权、不违反执法程序。
第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公正执法,做到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处罚不倚轻倚重。遇有与被监督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廉洁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展吃、拿、卡、要,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请吃、礼品或礼金,不得索贿受贿或要求优惠购买商品。不得与被监督单位发生有碍执法的经济关系,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
第七条 各类卫生监将员必须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来意。要严格风纪,按规定着装,冬、夏、秋装不得混穿,仪容要整洁、举止要文明,态度要和蔼。
第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因执法需要采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出具采样收据,样品或检验剩余样品不得据为己有。
第九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违反本规定,单位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卫生监督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作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加强卫生监督员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从政道德教育,实行个人廉洁自律承诺和个人廉政素质综合评价,使卫生监督员自觉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做到秉公执法、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2、进一步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卫生监督运行机制,从职能上把行政行为、业务行为分开;从执法程序上形成权力制约制度;从内部管理上健全对卫生执法人员的行政监督制度。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领导对主管科长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任务和领导责任,并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警示谈话;科室领导负责带头贯彻执行单位和支部的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批示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4、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职业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局赋予的任务,遵循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行使卫生监督权。
5、卫生监督服务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五公开”:实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公开;审批和办证程序公开;监督程序、频次和采样数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处罚程序及结果公开。
6、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禁滥用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弄权勒卡,不准在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工作中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和有价证券。
7、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奉公守法,正确掌握、运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种检查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
8、卫生监督人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顾问或有其它兼职,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与卫生监督相关的产品;凡有直接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或分工负责范围内,应主动回避。
9、卫生监督人员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或以监督局的名义被邀请参加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闻发布会、技术认证会、咨询会等,所收的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等要如数上缴单位,作为单位收入,否则,按违纪论处。
10、卫生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市卫计委的监督、检查、指导,接受各级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11、畅通违纪举报途径,设立内务督查组织,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一经核实,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2、建立健全防范制约措施,定期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工作、个人廉政素质综合评价;实行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13、坚持从严执纪、从严治局原则,对违反以上规定,特别是以权谋私、收受监督对象钱物、勒卡索要、服务态度恶劣、滥用职权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经请示市卫计委后,对当事人予以取销卫生监督员资格、调离现岗、五年不准晋级、降职、待岗、下岗、开除等处分,同时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十二、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岗位轮换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管理,使卫生监督员得到多岗位锻炼,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和行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岗卫生监督员,均应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科室间岗位轮换。
第三条 岗位轮换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人员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每2年岗位轮换一次,每次轮换比例不低于30%。轮换的人员按干部任免组织程序由局务会研究后进行。
第五条 监督员原则上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4年,岗位轮换每年按25%的比例进行。由科室提出拟轮岗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汇总后拟定具体轮岗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需要加快培养的;
(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八条 科室负责人或卫生监督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3日内到岗。
第九条 岗位轮换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在离岗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工作期间负责的所有档案材料、资料当面移交所在科室负责人;
(二)在岗位工作期间的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岗位轮换工作由局办公室、稽查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全体卫生监督员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按待岗处理。
十三、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
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六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本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七条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局领导指定的调查人员。
十四、执法事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行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更好地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依法行使的工作职能、执法依据、卫生许可受理、行政执法程序及廉政建设制度等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凡应让管理相对人知晓的,都需要公示。
第三条 执法依据公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出示)执法依据;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或要求提供执法依据时,应当予以答复或如实提供。
第四条 行政行为与服务规范公示:
(一)  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审批时限与地点、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服务规范、行政处罚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的重要制度;
(二)  卫生监督员职责、执法人员的照片与牌号;
(三)  重点卫生监督执法内容、结果公示、卫生监督信息公示。
第五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着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 在审批、发证时,执法人员应当将规定、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供或补充的资料以书面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卫生监督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将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媒体、公示牌、书面或口头通知等方便灵活的方法方式。
第九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第十条 对于群众举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真实署名)。
十五、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管理与维护制度
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是卫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促进政务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条  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全市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出发,制定阶段性建设规划,明确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  依托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安全、稳定、通畅的卫生监督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卫生监督工作实时、动态和科学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条  统一管理、规范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体系,保证卫生监督数据信息共享。
第五条  建立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之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的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
第六条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规范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开发应用的效率与质量。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功能:
1、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并实现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2、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3、卫生检测与评价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信息,规范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工作,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4、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管理。收集、处理各类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实现对协管信息的及时核查和处理,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5、投诉举报信息管理。对各类投诉举报的基本信息及处理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6、卫生监督员信息管理。收集、处理、查询、发布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考试发证、执法稽查等相关信息,完成对卫生监督员的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7、卫生监督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对卫生监督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统计分析,辅助行政决策,提供公众服务。
第七条  建设本级卫生监督网络;推广和应用国家或省级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第八条  加强领导,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组,负责单位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不断理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卫生监督信息人才的培养,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卫生监督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卫生知识教育及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基本知识,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二)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熟悉和掌握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宣传科是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科室。
第五条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科室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卫生法律培训、考试;
(四)组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办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宣传科提出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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